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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部发布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意见(三),细化工伤认定标准

2025年11月13日,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三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(三)》)正式生效,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工伤认定的新问题、新场景,对工伤认定规则作出进一步明确-2。

核心亮点包括:

工作时间认定方面,《意见(三)》明确,除法定和约定的工作时间外,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、经批准的加班时间均属于“工作时间”。这意味着员工在加班期间受伤,工伤认定将更加明确-2。

工作场所认定方面,不再局限于狭义的办公地点。食堂、停车场等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管理的区域,以及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(如外出拜访客户、前往项目现场等),均可能被纳入工作场所范畴-2。

因工作原因认定方面,新增两类情形:一是“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”可认定为工伤,例如餐厅员工制止顾客闹事受伤、非保安员工阻止小偷盗窃公司财产受伤等;二是“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”可认定为工伤,如员工在单位如厕时摔倒受伤-2。

居家办公场景首次被明确纳入考量。《意见(三)》指出,不得仅因职工在家工作而否定工伤认定的可能性,但需满足持续性的工作场景,偶发性、临时性的沟通(如下班后临时回复微信)不在此列-2。

上下班途中认定方面,“居住地”范围扩大至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,“合理路线”也可以包括上下班途中买菜、买早餐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-2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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